第一章 總 則
第 1條 本會名稱為『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3條 本會以提倡公益,推動社教,協助母校發展校務,服務校友,促進聯誼為宗旨。
第 4條 本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5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士林區福林路240號。
第 6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建檔校友資料登錄及蒐集事項。
二、
蒐集歷屆校友及有關校史資料,以助校史豐富。
三、
協助校友求職、求才、眷屬求學。
四、
協助母校校務發展相關事宜。
五、
舉辦聯誼活動,促進校友情誼。
六、
設置資訊網站,發行會刊。
七、
其他符合宗旨之相關業務。
第二章 會 員〈會員、榮譽會員、贊助會員〉
第 7條 會員須年滿20歲,設籍臺北市者或工作地點在臺北市者。
凡是母校建校以來具有學籍之畢業者、肄業者等資格者得為本會會員。
凡是本校董事會、教職員工、家長會委員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凡是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捐贈獎學金者得經理事會通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凡是認同本會宗旨者,得申請加入本會得為贊助會員。
第 8條 會員有違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機關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9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10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11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12條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榮譽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13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14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15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16條 本會置理事21人、監事7人、由會員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補選候補理事7人,候補監事2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續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17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18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3人副理事長,輔佐理事長綜理會務。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1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第19條 監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20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2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主席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其職務。
第21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常務監事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22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補選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監事出缺日起30日內補選之。
第23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24條 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25條 本會設會務組、公關組、總務組、財務組,必要時由理事長提議,經理事會同意後增減組別辦理。(細則另訂之)
第26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應擬具組織簡則,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27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若干人,榮譽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28條 本會理事長任期屆滿卸任後,得敦聘為下一屆榮譽理事長,歷屆理事長,總幹事任期屆滿,卸任後,經敦聘得為本會顧問。
第四章 會 議
第29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30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31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或較多出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解散之。
第32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之。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教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33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34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7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35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200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200元。永久會員:會費2000元。
三、
會員捐款。
四、
委託收益。
五、
基金及其孳息。
六、
其他收入。
第36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37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2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38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39條 本章程未規訂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40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41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